第64期 | 我国民法十类请求权基础梳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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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民法十类请求权基础梳理
段清泉 民法学人,大型国企高管,企业法律顾问,高级经济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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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照通说观点,请求权的检索应该按照一定的顺序。梅迪库斯认为,该顺序并非正确与否的问题,而是按照有利于思维经济原则,尽量简单和清晰,该规范本身可以排除其他规范,或者作为其他规范前提的,应该先予以考察,避免先前考察的规范要以其他规范作为前提而陷入循环检视。但对于请求权检索的具体顺序,学者之间的观点并不完全一致。参考学者们的意见,结合自己的研习心得,整理了以下十大类的请求权基础,抛砖引玉和大家一起学习交流。
首先是法律行为产生的请求权,民法实行私法自治,法律行为是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产生权利义务,从而对自己的民事生活做出自己的安排,自然应该首先考察。另外,民法调整动和静的两种财产秩序,静的归属是目的,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要,但市场经济条件下,静的归属是通过动的流转来实现的,那么首先就需要考察流转方面产生的请求权。根据法律行为的分类,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双方法律行为,单方法律行为、多方法律行为。由于大陆没有所谓的身份行为和物权行为,双方法律行为主要是指合同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,我们接触最多的就是合同,这又具体细分为合同履行请求权和类合同请求权。
一、合同履行请求权
第一大类就是合同履行请求权,以合同有效为前提,根据履行分为两种:
(一)履行请求权
(二)次合同履行请求权
1、违约责任请求权
2、合同解除而发生的恢复原状请求权
3、瑕疵担保请求权
二、类合同请求权
第二大类是在合同签约过程中,或者合同因各种原因无效或撤销了,对信赖利益的保护,具体有三种:
(一)缔约过失请求权
(二)无权代理请求权
(三)合同无效、撤销请求权
三、单方、多方法律行为
第三大类是单方和多方法律行为请求权,由于其适用不如合同常见,所以归为一大类。
(一)单方法律行为
遗赠、悬赏广告
(二)多方法律行为
合伙协议、公司设立协议产生的请求权
四、身份上的请求权
第四大类是身份的请求权,梅迪库斯提到过,但为了思维的简约,没有详细论述,但是为了请求权体系的完整性,应该列入考察。这是因为身份上的请求权会对物权和其他财产权归属做出安排,应该在物权之前考察。更重要的是,身份上的请求权排除了无因管理的适用,如果有法定或道德的义务,就不适用无因管理。(一)婚姻家庭
1、有效婚姻
同居请求权
忠实请求权
扶助请求权
这主要是借鉴我国台湾民法理论,前两项请求权大陆教科书虽有提及,但没有法律规定。
2、无效、可撤销婚姻
撤销的婚姻、无效婚姻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。
3、离婚
离婚请求权是一种形成权,但与之想配套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、离婚时一方的扶助请求权、约定财产制下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是请求权。
(二)继承
1、遗赠扶养协议
2、遗嘱
3、法定继承的继承回复请求权
五、无因管理请求权
第五大类是无因管理请求权,无因管理虽对他人利益进行了干涉,但由于其是为了他人利益,所以排除了不法性,应该予以在先考察。
(一)正当的无因管理
(二)不正当的无因管理
六、支配权内容的请求权
虽然以物权为典型的绝对权一般不假他人之手,直接支配享有利益,但在特殊情形下也会产生请求权。这是因为,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只有请求权,没有支配权,在他物权,共有,相邻关系这种特殊法律关系中,除了对物的利益的享有,还有权利人之间利益的协调。比如,共有物分割赔偿请求。著作权中,作者与权利人分离的情况下,署名权的请求等。也就是,在传统的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赔偿请求权之外,当支配权是多主体时,基于支配权自身内容的请求权。
物权(在共有、他物权的情形下,涉及请求权)
共有物分割损害赔偿的请求权
抵押权人拍卖变卖请求权
反向请求权:对质权人、留置权人的拍卖变卖请求权
七、支配权保护请求权
接下来是传统的物上请求权,一般的民法著作把这一步写成物权保护请求权,但实际上,支配权都有为了恢复圆满状态的保护请求权。比如,人格权请求权,赔礼道歉,消除影响等。
(一)人格
侵权责任法十五条: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。
(二)身份
根据理论:同居请求权、忠实请求权
(三)物权
返还原物请求权、排除妨害请求权、消除危险请求权
(四)知识产权
1、商标
2、专利
3、著作权
八、占有保护请求权
接下来是占有保护请求权,占有不是一种权利,占有是一种状态,被人称为权利的外衣,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最相类似,所以紧接着物权请求权进行考察。在有些权利面临举证困难的情形下,也可以运用占用保护请求权。比如祖传的花瓶证明自己是所有权人困难,但可以自己是占有人的情形。我国物权法对占有保护请求权进行了详细规定,包括占有返还请求权、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等。
(一)占有返还请求权
(二)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
(三)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
九、侵权责任请求权
接下来是侵权责任请求权,当绝对权遭受不法侵害后,赋予的侵权责任请求权。
(一)过错责任
过错推定责任
(二)无过错责任
(三)公平责任
十、不当得利
不当得利在物权请求权、占有保护请求权之后考虑,是因为不当得利与前两者关系密切,物权或占有变动之后,合法变动原因在前几项请求权中进行考虑,不合法原因则在侵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中进行考虑。后于侵权考虑主要是由于不当得利主要规制利益的不合理变动,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,有点类似兜底、衡平的思想。
(一)给付型不当得利
(二)非给付型不当得
总体上讲,这个顺序以支配权请求权为中间位置,权利或利益发生变动之后,大抵上前面的请求权可以构成权利或利益的合法原因。支配权请求权和占有请求权为其自身保护机制。侵权请求权为支配权的债权保护机制。不当得利是一种关注结果的鵆平手段,有点兜底条款的意味。如果权利或利益发生变动,而没有其他请求权予以正当化,侵权请求也不能满足,而这种不当的利益变动又需要予以调整,那么就可以适用不当得利请求权。
责任编辑 / 高佳运
执行编辑 / 胡逸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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